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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代理机构的71项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记分
发布时间:2020-10-09 19:20:55 浏览:2137次
《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5日起施行,代理机构的71项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记分,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需进行整改。

青海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对照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较此前增加了处理情形十三条,并将记分分值由原先的“1分、2分、3分、6分和12分”修订为“2分、3分、6分、9分和12分”。同时明确,青海省对代理机构记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主要针对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方面的行为,进行量化记分管理。根据代理机构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实行记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各级财政部门对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开具整改通知书,并酌情要求整改。做出整改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将结果报送至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责令整改、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行政处罚。

根据《办法》,代理机构的71项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记分。其中,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的;采购文件中设置的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但情节较为轻微的;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方法或采购需求不具体的;收取或者退还保证金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采购文件的售价严重超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供应商已依照规定提交各类说明或资质资料,仍要求其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未按规定标准支付评审专家费用的;未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学习和培训任务的等24项行为将被记2分。除单一来源采购外,在发出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或者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在发售采购文件时设定购买条件,提前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现场与开标、唱标现场分离的等17项行为将被记3分。擅自规避开评标现场监控录像、录音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者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引导或协助采购人违规操作的等14项行为将被记6分。擅自代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拒绝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因质疑处理不当,一年内收到三次及以上投诉的等7项行为将被记9分。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其他代理机构,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与采购人、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的;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及评审专家等信息的;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投诉并成立的等9项行为将被记12分。

据了解,青海省于2015年9月起对代理机构实行“驾照式”量化记分管理,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政府采购不当和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此前出台的《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已不适应现行法规及实际监管的需要,加之该管理办法于2020年9月14日失效,为了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措施,着力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青海省财政厅组织力量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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